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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裕旺与广州乐邦贸易商行、滁州扬子聚力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中国扬子集团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粤73民初2411号
案件名称梁裕旺与广州乐邦贸易商行、滁州扬子聚力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中国扬子集团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广州知识产权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1-0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广州乐邦贸易商行;滁州扬子聚力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中国扬子集团有限公司;梁裕旺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73民初2411号原告:梁裕旺,男,1989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兴业县********社48-3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业胜,广东瀚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萌,广东瀚锐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广州乐邦贸易商行,经营地址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自主申报)。

投资人:孙龙龙。

被告:滁州扬子聚力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

法定代表人:王某1。

被告:中国扬子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

法定代表人:阚某1。

原告梁裕旺诉被告广州乐邦贸易商行、滁州扬子聚力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及中国扬子集团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2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原告梁裕旺于2020年10月16日收到本院出具的案件受理费通知后,未在指定的期限内交纳案件受理费。

经本院通知后,原告梁裕旺明确表示不交纳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梁裕旺撤回起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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