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津0116民初26134号原告:成都大家盛世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羊区大墙西街********。
法定代表人:黄欣业,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侯卫强,北京一法(天津)律师事务律师。
被告:天津隆盛杰科技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天津自贸试验区(空港经济区大道与东五道交口东北侧颐景公寓7-2-201。
法定代表人:张浩。
原告成都大家盛世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隆盛杰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14日立案。
该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20年1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自愿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成都大家盛世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成都大家盛世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75元,减半收取87.5元,由原告成都大家盛世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