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黑01民初395号原告:周xx,女,汉族,19xx年x月x日生,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xx(系周xx女儿),女,汉族,19xx年x月x日生,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xx,黑龙江xx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xx加工厂,经营场所黑龙江省。
经营者:邱xx,男,汉族,19xx年x月x日生,住黑龙江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xx,xx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哈尔滨xx服饰店,经营场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
经营者:王xx。
原告周xx与被告xx加工厂、被告哈尔滨xx服饰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7日立案后,原告周xx于2020年1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周xx的撤诉请求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周xx撤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计1,150元,由周xx负担。
周xx多预交的案件受理费3,500元予以退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