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景德镇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赣02知民初157号原告:安格洛联营公司(ANGLOFRANCHISELIMITED),住所地:英国伦敦市怀特查佩尔路**。
法定代表人:蔡伟文(EDDIEWAIMANCHOI),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涂欢,浙江杭知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黎金菊,女,1973年2月23日出生,汉族,住址江西省乐平市。
原告安格洛联营公司诉被告黎金菊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3日立案。
原告安格洛联营公司于2020年11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有起诉的权利,起诉以后有增加、变更诉讼请求以及撤回起诉的权利。
安格洛联营公司作为本案原告,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其要求撤诉是在行使法律赋予的权利,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格洛联营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安格洛联营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