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戴楚鑫与东莞市劲荣电子有限公司、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粤73民初2910号
案件名称戴楚鑫与东莞市劲荣电子有限公司、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广州知识产权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1-1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戴楚鑫;东莞市劲荣电子有限公司;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73民初2910号原告:戴楚鑫,男***。

委托诉讼代理人:管伟江,广东茂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东莞市劲荣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

法定代表人:谭金平。

被告: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刘强东。

原告戴楚鑫与被告东莞市劲荣电子有限公司、被告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专利号为ZL**************)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8日立案。

戴楚鑫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没有申请减缓免交诉讼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戴楚鑫撤回起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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