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73民初2910号原告:戴楚鑫,男***。
委托诉讼代理人:管伟江,广东茂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东莞市劲荣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
法定代表人:谭金平。
被告: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刘强东。
原告戴楚鑫与被告东莞市劲荣电子有限公司、被告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专利号为ZL**************)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8日立案。
戴楚鑫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没有申请减缓免交诉讼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戴楚鑫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