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鲁0282民初13331号原告:利群商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经济开发区香江路**。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64G。
法定代表人:徐恭藻,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强、唐琳群,国浩律师(青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即墨市琳曼超市,,住所地青岛市即墨区即发阳光城**附13经营者:陈超。
原告利群商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即墨市琳曼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15日立案。
2020年11月16日,原告以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利群商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25元,由原告利群商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