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苏0582民初10509号原告: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青阳南路**。
法定代表人:张永杰,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哲,上海创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佶,上海创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家港凤凰镇港口康宝移门经营部,住所地张家港市凤凰镇港口恬庄村西塘路**。
经营者:肖丽亚。
原告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张家港凤凰镇港口康宝移门经营部侵害商标权与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14日立案。
原告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38元由原告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