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110民初15832号 原告: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烟台市大马路**。
法定代表人:周洪江,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廖宏露,江苏玖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伟伟,男,1991年3月2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信阳市固始县。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 法定代表人:蒋凡。
本院在审理原告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张伟伟、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未在规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