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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吉斯(上海)体育用品有限公司与汤章桂、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浙0110民初12897号之一
案件名称阿吉斯(上海)体育用品有限公司与汤章桂、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1-0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阿吉斯(上海)体育用品有限公司;汤章桂;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110民初12897号之一 原告:阿吉斯(上海)体育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金齐路****。

法定代表人:许联礼,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徐燕文,浙江英普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郑计欣,浙江英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汤章桂,男,1986年9月2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政和县。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v> 法定代表人:蒋凡。

本院在审理原告阿吉斯(上海)体育用品有限公司诉被告汤章桂、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权益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阿吉斯(上海)体育用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阿吉斯(上海)体育用品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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