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辽07民初278号原告:深圳市依尚汇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滨海社区高新南十道**深圳市软件产业基地**C1901A5。
法定代表人:徐方鸣,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白海珠,上海尚士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栗丽丽,上海尚士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旭,男,汉族,1988年8月27日出生,住所地辽宁省,住所地辽宁省阜新市新邱区原告深圳市依尚汇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张旭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2日立案。
原告深圳市依尚汇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深圳市依尚汇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该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市依尚汇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深圳市依尚汇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