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108民初3853号 原告:耿金旭,男,1989年4月2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淮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满玉、张梓晨,浙江纳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义乌市葵莉进出口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稠江街道八角井小区****305(自主申报)。
法定代表人:李望。
被告:李望,男,1989年9月17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九江市湖口县。
以上两被告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邱月姝安,浙江泽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网商路****楼**/div> 法定代表人:戴珊。
委托诉讼代理人:滕卫兴、邱月姝安,浙江泽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耿金旭与被告义乌市葵莉进出口有限公司、李望、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8日立案。
原告耿金旭于2020年1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耿金旭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150元,由原告耿金旭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