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耿金旭与义乌市葵莉进出口有限公司、李望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浙0108民初3853号
案件名称耿金旭与义乌市葵莉进出口有限公司、李望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1-1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耿金旭;义乌市葵莉进出口有限公司;李望;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108民初3853号 原告:耿金旭,男,1989年4月2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淮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满玉、张梓晨,浙江纳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义乌市葵莉进出口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稠江街道八角井小区****305(自主申报)。

法定代表人:李望。

被告:李望,男,1989年9月17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九江市湖口县。

以上两被告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邱月姝安,浙江泽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网商路****楼**/div> 法定代表人:戴珊。

委托诉讼代理人:滕卫兴、邱月姝安,浙江泽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耿金旭与被告义乌市葵莉进出口有限公司、李望、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8日立案。

原告耿金旭于2020年1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耿金旭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150元,由原告耿金旭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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