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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式会社纳益其尔与响水县大有镇陈蕾化妆品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苏09民初590号
案件名称株式会社纳益其尔与响水县大有镇陈蕾化妆品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1-23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株式会社纳益其尔;响水县大有镇陈蕾化妆品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9民初590号 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住所地韩国首尔市江**大峙洞946-1番地格拉斯大厦**。

法定代表人:郭锡玕,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伟,江苏天哲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俊文,江苏天哲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响水县大有镇陈蕾化妆品店,,住所地响水县大有镇建镇路东侧娇兰美妆 经营者:陈蕾。

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诉被告响水县大有镇陈蕾化妆品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8日立案。

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于2020年1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撤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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