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9民初590号 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住所地韩国首尔市江**大峙洞946-1番地格拉斯大厦**。
法定代表人:郭锡玕,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伟,江苏天哲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俊文,江苏天哲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响水县大有镇陈蕾化妆品店,,住所地响水县大有镇建镇路东侧娇兰美妆 经营者:陈蕾。
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诉被告响水县大有镇陈蕾化妆品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8日立案。
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于2020年1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撤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