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282民初10342号 原告:TCL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惠州仲恺高新区惠风三路**TCL科技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300MA529HEL43。
法律文书送达地址:浙江省台州市中心大道银泰城6幢3F浙江利群律师事务所(代收人:詹韩康)。
法定代表人:李东生,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钟瑶瑶,浙江利群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詹韩康,浙江利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慈溪市周巷凡君日用品店。
住。
住所地:浙江省慈溪市周巷镇云城村云中路**一社会信用代码:92330282MA2EGYAX7Q。
经营者:孟帅,男,汉族,1989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凤台县。
原告TCL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慈溪市周巷凡君日用品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2日立案。
原告于2020年11月1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慈溪市周巷凡君日用品店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TCL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诉讼。
本案案件受理费175元,减半收取计87.50元,由原告TCL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负担,于本裁定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本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