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苏0411民初5977号原告:张丽芬,女,1966年6月22日生,汉族,住浙江省乐清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晓伟,江苏润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邢益平,江苏润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北区龙虎塘孙兰剑好又多超市加盟店,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新**新苑五路**。
经营者:孙兰剑。
被告:武进区横林好义多副食品店,,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横林镇横玉路**经营者:孙兰剑。
原告张丽芬诉被告新北区龙虎塘孙兰剑好又多超市加盟店、武进区横林好义多副食品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5日立案。
原告张丽芬于2020年1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丽芬以原、被告达成庭外和解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丽芬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计500元,由原告张丽芬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