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9民初658号 原告: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关东店南街**楼**南头底商。
法定代表人:陈文錧,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焕焕,江苏崇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建湖县上冈镇千岛眼镜店,住所地建湖县上冈镇都市名城****。
经营者:顾爱锦。
被告:顾爱锦,男,1982年9月9日,汉族,住江苏省盐城市建湖县。
原告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诉被告建湖县上冈镇千岛眼镜店、顾爱锦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3日立案。
原告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原告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在本案法庭调查终结前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将原诉讼请求第2项变更为“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共计1万元”。
本院认为,原告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已预缴230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