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20)晋01民初1295号 原告:箭牌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谢某,总经理兼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成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某。
被告:襄垣县富强卫浴门市部。
经营者:马军强。
原告箭牌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襄垣县富强卫浴门市部因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2日立案。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21年1月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箭牌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箭牌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计2150元,由原告箭牌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