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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根餐饮管理(上海)有限公司与藤县一点点奶茶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桂04民初113号
案件名称生根餐饮管理(上海)有限公司与藤县一点点奶茶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1-24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生根餐饮管理(上海)有限公司;藤县一点点奶茶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桂04民初113号 原告:生根餐饮管理(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真南路**129支弄**楼**。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XK。

法定代表人:楼更深,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全军,广东红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英,广东红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藤县一点点奶茶店,住所地,住所地广西藤县藤州镇民安二街**会信用代码×××G6F。

经营者:谢树军。

原告生根餐饮管理(上海)有限公司与被告藤县一点点奶茶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4日立案。

2020年11月19日,原告生根餐饮管理(上海)有限公司以与被告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生根餐饮管理(上海)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生根餐饮管理(上海)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326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663元,由原告生根餐饮管理(上海)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李友齐 审 判 员 周松贤 审 判 员 黄 俊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唐萍萍 书 记 员 刘 莉 附:本裁定适用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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