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桂04民初113号 原告:生根餐饮管理(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真南路**129支弄**楼**。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XK。
法定代表人:楼更深,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全军,广东红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英,广东红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藤县一点点奶茶店,住所地,住所地广西藤县藤州镇民安二街**会信用代码×××G6F。
经营者:谢树军。
原告生根餐饮管理(上海)有限公司与被告藤县一点点奶茶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4日立案。
2020年11月19日,原告生根餐饮管理(上海)有限公司以与被告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生根餐饮管理(上海)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生根餐饮管理(上海)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326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663元,由原告生根餐饮管理(上海)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李友齐 审 判 员 周松贤 审 判 员 黄 俊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唐萍萍 书 记 员 刘 莉 附:本裁定适用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