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鲁0282民初13076号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保定路**。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99。
法定代表人:潘秋生,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余宽、张贵营,山东国耀(临沂)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迟元柯,男,1971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住址不详。
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迟元柯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15日立案。
原告于2020年11月23日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38元,由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