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闽0203民初18918号 原告:浙江三达烟具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丽水市水阁工业区龙庆路**。
法定代表人:王杰华,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纪蕴,江苏鑫律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厦门市思明区靠恩食品店,住,住所地厦门市思明区金榜路**115之一店/div> 经营者:锜晓程。
委托诉讼代理人:颜清兰,系锜晓程的配偶。
本院受理原告浙江三达烟具有限公司与被告厦门市思明区靠恩食品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
2020年11月4日,原告浙江三达烟具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浙江三达烟具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三达烟具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浙江三达烟具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潘伟生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四日 代书记员 曹琳莉 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