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 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108民初4764号 原告:海飞安妃有限公司(HAVEBECo.,Ltd.),住所地韩国首尔特别市江南路论岘路72街13(驿三洞,M-Space大厦)。
法定代表人:李进旭(LEECHINWOOK),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振中,浙江兴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怀宏,男,汉族,1998年7月24日出生,住广东省汕头市潮阳区。
被告: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网商路****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8793696828A。
法定代表人:戴珊。
原告海飞安妃有限公司诉被告王怀宏、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
原告海飞安妃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海飞安妃有限公司(HAVEBECo.,Ltd.)撤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