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7民初317号 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江**金山路**。
法定代表人:项福定,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赖华欣,浙江思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武义县建松装饰材料店,住,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武义县白洋街道原好来西家俬装潢公司4-4地块101铺际经营地址浙江省金华市武义县香山路**立邦建松装饰材料商行。
经营者:何建松,男,1978年7月19日出生,汉族,住,住浙江省金华市武义县/div> 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为与被告武义县建松装饰材料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于2020年9月21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
原告于2020年11月12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免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