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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式会社纳益其尔与高新温泉海沃惠选优品进口商品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鄂12知民初210号
案件名称株式会社纳益其尔与高新温泉海沃惠选优品进口商品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湖北省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1-02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株式会社纳益其尔;高新温泉海沃惠选优品进口商品超市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湖北省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鄂12知民初210号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0.,LTD.)。

住所地:韩国首尔市江**大峙洞946-1番地格拉斯大厦**。

法定代表人:郭锡轩,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诗灿,湖北观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高新温泉海沃惠选优品进口商品超市。

经营场所:湖北省咸宁市高新区温泉万顺达商业街**。

经营者:叶惠。

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0.,LTD.)与被告高新温泉海沃惠选优品进口商品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9日立案。

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0.,LTD.)于2020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五十条的规定:“知识产权的侵权责任,适用被请求保护地法律,当事人也可以在侵权行为发生后协议选择适用法院地法律。

”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是一家设立在韩国的公司,其在中国境内进行商标维权并起诉至中国境内的人民法院请求保护,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0.,LTD.)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0.,LTD.)负担。

审判长  王洪斌审判员  侯欣芳审判员  纪利军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日书记员  程鹏翔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五十条知识产权的侵权责任,适用被请求保护地法律,当事人也可以在侵权行为发生后协议选择适用法院地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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