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赣01民终2672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嘉宝莉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江门市。
法定代表人:仇东平,系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建鸽,上海凯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贺苏劼,上海凯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南昌市威盛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青云谱区。
法定代表人:江小林,系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嘉宝莉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南昌市威盛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不服江西省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20)赣0191民初157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于2020年10月2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本案审理过程中,嘉宝莉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与南昌市威盛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已达成和解为由,于2020年11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嘉宝莉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嘉宝莉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2300元(嘉宝莉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已预缴)减半收取1150元,由嘉宝莉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退回嘉宝莉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1150元。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