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晋08民初251号 原告: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
住所地:晋江市。
法定代表人:施文博,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廉海涛、温晶,山西宁丰(运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平陆县圣人涧镇红磊综合商店,住所地:平陆县 经营者:李红磊。
原告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平陆县圣人涧镇红磊综合商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
本院受理后,原告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18日以双方已达成调解为由,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书。
本院认为,原告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75元,依法减半收取87.5元,由原告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