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04民初273号 原告:广东华润涂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高新技术开发区科技产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6617639496G。
法定代表人:TANCHIAHIN,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运,天津星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薛唐南,女,1982年6月26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凤台县。
原告广东华润涂料有限公司与被告薛唐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13日立案。
原告广东华润涂料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东华润涂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且不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东华润涂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广东华润涂料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江志珍 审判员 代 奇 审判员 刘富丰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张钰媛 书记员王伟龙 附相关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