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辽07民初228号原告:烟台三环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西南河路**。
法定代表人:刘清华,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影,辽宁斐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彰武县兴达五交化商店,,住所地彰武县西环路经营者:赵久峰。
原告烟台三环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彰武县兴达五交化商店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25日立案。
原告烟台三环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烟台三环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该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烟台三环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烟台三环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