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京0106民初31196号原告:北京乐享食代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滨惠南二街128号2层128跃层1019室。
法定代表人:杨帆,经理兼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肇津,北京恒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伍壹玖捌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汽车博物馆东路1号院3号楼27层2706-4(园区)。
法定代表人:晏明,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呼先军,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光辉,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于2021年3月25日对原告北京乐享食代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伍壹玖捌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作出的(2020)京0106民初31196号民事判决书中,存在笔误,应予补正。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一、民事判决书案号“(2021)京0106民初31196号”补正为“(2020)京0106民初31196号”;
二、民事判决书第五页第十二行中的“(2021)京0106民初31287号”补正为“(2020)京0106民初3128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