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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与兰溪市如兴五金机电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浙07民初292号
案件名称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与兰溪市如兴五金机电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1-1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兰溪市如兴五金机电经营部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7民初292号 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江**金山路**。

法定代表人:项福定,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赖华欣,浙江思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兰溪市如兴五金机电经营部,住,住所地浙江省兰溪市兰江街道红柏路**/div> 经营者:郑如兴。

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为与被告兰溪市如兴五金机电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于2020年9月9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

原告于2020年11月17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免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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