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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与河南福佩邦商贸有限公司、四川泸州泸川酒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川05知民初108号
案件名称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与河南福佩邦商贸有限公司、四川泸州泸川酒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四川省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1-02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福佩邦商贸有限公司;四川泸州泸川酒厂;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四川省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5知民初108号 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四川泸州国窖广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500204706718H。

法定代表人:刘淼,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国斌,上海融力天闻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福佩邦商贸有限公司,住所郑州市**汝河路**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3MA477GQT5D。

法定代表人:白威龙。

被告:四川泸州泸川酒厂,住所,住所鱼塘镇希望大道**社会信用代码91510504711802958Q。

投资人:雷震。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住所上海市长宁区娄山关路****社会信用代码91310105090037252C。

法定代表人:朱健翀。

关于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福佩邦商贸有限公司、四川泸州泸川酒厂、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9日立案受理。

在本院的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经审查,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的意思表示真实,本院依法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诉讼费50元,本院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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