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苏06民初728号原告:恒源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黄浦区金陵东路**。
法定代表人:刘瑞旗,董事会主席。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士虎,上海汇业(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娜,上海汇业(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通夏商纺织品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新华路**/div>法定代表人:孙宁宁。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娄山关路****div>法定代表人:朱健翀,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晨,江苏法德东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恒源祥(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南通夏商纺织品有限公司、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28日立案。
同年11月14日,原告恒源祥(集团)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恒源祥(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恒源祥(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原告恒源祥(集团)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