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
成都市郫都区食品工业协会与禹城市众鑫海货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鲁1402民初4703号
案件名称成都市郫都区食品工业协会与禹城市众鑫海货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1-2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成都市郫都区食品工业协会;禹城市众鑫海货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鲁1402民初4703号原告:成都市郫都区食品工业协会,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郫都区郫筒街滨河路**。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1510124740328837A。

法定代表人:李月婵,副会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耿海英,山东博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禹城市众鑫海货店,住所地山东省禹城市商城长江街中段路南。

注册号:371482600312463。

负责人:王玉龙,男,禹城市众鑫海货店经营者。

原告成都市郫都区食品工业协会与被告禹城市众鑫海货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9日立案。

原告成都市郫都区食品工业协会于2020年11月27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成都市郫都区食品工业协会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成都市郫都区食品工业协会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成都市郫都区食品工业协会负担。

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