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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小罐茶业有限公司、湖南省道然茶业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湘0103执5260号之一
案件名称北京小罐茶业有限公司、湖南省道然茶业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执行实施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1-2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北京小罐茶业有限公司;湖南省道然茶业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0)湘0103执526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北京小罐茶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中关村科技园区通州园光机电一体化产业基地嘉创路**枢密院**。

法定代表人:杜国楹。

被执行人:湖南省道然茶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湖,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雄天路**孵化楼**栋**v>法定代表人:曾春雷,总经理。

上列申请执行人北京小罐茶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南省道然茶业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于2020年8月18日经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审结,该案(2020)湘0103民初569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中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责令申报财产通知书,要求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能履行。

被执行人尚欠申请执行人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50000元,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543元,并应承担本案诉讼费6900元,申请执行费754元。

以上合计58197元。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湖南省道然茶业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58197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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