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皖11民初396号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江**金山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81X。
法定代表人:项福定,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佩佩,上海卓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滁州江宇商贸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上海北路**(滁州国际商城**)**商业**一社会信用代码×××751。
法定代表人:陈泽江,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与被告滁州江宇商贸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2日立案。
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