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湘13民初314号原告: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长安镇靖海东路**。
法定代表人:施玉坚,系该公司副总裁。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琪,广东达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敏婷,广东达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松花,女,1989年2月10日出生,户籍地:湖南省新化县。
原告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与被告刘松花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2日立案。
原告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过程中申请将诉讼请求第2项变更为:“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赔偿经济损失壹万元”。
原告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于2020年11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与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已预交15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李云霞人民陪审员 苑明华人民陪审员 刘罗群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四日法官助理李芳丽书记员贺思远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