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鲁01民初860号原告:魏鹏,男,1959年2月7日出生,汉族,住日照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琨,山东创鑫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临沂佳宝日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
法定代表人:尤文彬,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魏鹏与被告临沂佳宝日用品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5日立案。
原告魏鹏于3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魏鹏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魏鹏撤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原告魏鹏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