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苏0582民初11020号原告:吉林省大椅山酿酒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通化市辉南县样子哨镇大椅山村。
法定代表人:王暖波,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洪暄婷,江苏中坚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家港市锦丰青草巷秀财酒业商行,住所地张家港市青草巷农副产品批发市场副食F(2)区**。
经营者:余凤兰。
原告吉林省大椅山酿酒有限公司与被告张家港市锦丰青草巷秀财酒业商行侵害商标权与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25日立案。
原告吉林省大椅山酿酒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吉林省大椅山酿酒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吉林省大椅山酿酒有限公司的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5元由原告吉林省大椅山酿酒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