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沪73民初453号原告:魏鹏,男,1959年2月7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日照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光,上海知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雷钟惠,上海知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邹平县六月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滨州市。
法定代表人:宁波,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朱健翀,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魏鹏与被告邹平县六月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2日立案。
经当事人同意,本院委托上海市浦东新区知识产权协会就本案纠纷进行调解。
经调解,原告以当事人已达成和解且被告已实际履行为由,于2020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魏鹏撤诉。
案件受理费因委托调解予以免收。
审 判 长 吴盈喆审 判 员 邵 勋人民陪审员 顾月琴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三日法官 助理 谢 玲书 记 员 朱丽娜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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