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豫01知民初1222号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华区大浪街道浪口社区华荣路**德泰工业区**厂房****厂房**。
法定代表人:刘向东,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敖辰,北京升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元菊,国浩律师(郑州)事务所律师。
被告:方城县独树镇顺兴生活超市,经营场所独树镇建设路**,经营者王娜。
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与被告方城县独树镇顺兴生活超市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2日立案。
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9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并已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