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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与杨德宝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浙10民初371号
案件名称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与杨德宝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1-1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杨德宝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10民初371号 原告: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青阳南路**。

法定代表人:张永杰,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戴凌超,福建上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冯亮亮,福建上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杨德宝,男,1966年2月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临海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杨德宝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11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向本院申请撤诉,系其对自身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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