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0304民初4227号 原告:合肥皖宝集团床垫有限公司,地址:合肥市包河工业区纬五路**。
法定代表人:王章耀,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戚弘毅,上海创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式辉,上海创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固镇县任桥镇张景颜家电中心,,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固镇县任桥镇创业路西侧北段经营者张景颜。
原告合肥皖宝集团床垫有限公司与被告固镇县任桥镇张景颜家电中心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原告合肥皖宝集团床垫有限公司在七日内未预交诉讼费,亦未按规定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诉讼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