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苏01民终9813号上诉人(一审起诉人):新百丽鞋业(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华区大浪街道华宁西路**。
法定代表人:宋晓武,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陆建润,上海汉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顾惠民,上海汉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新百丽鞋业(深圳)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百丽公司)因起诉赵宇浩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2020)苏0102民初9740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诉人新百丽公司上诉称,赵宇浩长期在淘宝网上销售侵犯“Tata”、“TATA她他”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严重侵犯上诉人的合法权益,给上诉人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故上诉人将赵宇浩的侵权行为予以公证保全固定后,诉至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规定,因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提起的民事诉讼,由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商品的储藏地或者查封扣押地、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根据最高院精神,在网络环境下,知识产权侵权案件中的销售行为地原则上包括不以网络购买者的意志力为转移的网络销售商主要经营地、被诉侵权产品储藏地、发货地或者查封扣押地等。
由此可见,包括发货地在内的众多连接点均是商标法及司法解释中的侵权行为的实施地。
本案中,赵宇浩销售侵权产品的发货地址为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和燕路329号,故本案侵权行为实施地在南京市栖霞区,根据南京市知识产权管辖的相关规定,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具有管辖权。
公证书中显示,赵宇浩销售的侵权产品系从顺丰速递南京玄武红山营业部装车发出的,经查询该营业点地址为玄武区洪山路157号1幢,与赵宇浩填写的发货地址栖霞区和燕路329号相距不远,能够印证赵宇浩从和燕路329号发货的事实。
而且即便认定玄武红山营业部装车点作为发货地,本案的侵权行为实施地在玄武区,应由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管辖。
请求撤销一审裁定,指令一审法院立案受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因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提起的民事诉讼,由侵权行为的实施地、侵权商品的储藏地或者查封扣押地、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侵权商品的储藏地,是指大量或者经常性储存、隐匿侵权商品所在地。
本案中,被告住所地、侵权行为实施地均不在一审法院管辖范围,现有证据亦不能证实侵权商品的储藏地或查封扣押地位于南京市玄武区,故一审法院对本案无管辖权。
上诉人新百丽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