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沪73民初672号原告:南京盖乐普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
法定代表人:陈皓,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林,广东广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锦盈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
法定代表人:唐镇毅,执行董事。
被告:宁波卓朗生活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慈溪市。
法定代表人:陈建高,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上列两被告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钱倞譞,上海申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建高,男,1972年9月2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慈溪市。
原告南京盖乐普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锦盈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宁波卓朗生活电器有限公司、陈建高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2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同年10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同年11月3日,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南京盖乐普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30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150元,由原告南京盖乐普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吴盈喆审 判 员 刘 静人民陪审员 黄田花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八日法官 助理 谢 玲书 记 员 朱丽娜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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