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京0102民初3771号原告:广州市越秀区创想者文具用品商行,住所地广州市越秀区三元里大道499-523号1楼F区07号铺。
经营者:孟凡刚。
原告:北京创想者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空港街道安华大街1号1幢2层。
法定代表人:孟凡刚,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雅丽,河北韩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莆田浦边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镇海街道天妃路1145号阔口小区12号楼3梯305室。
法定代表人:徐力敏。
被告: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科创十一街18号C座2层222室。
法定代表人:张奇,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荣丹华,女,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法务。
原告广州市越秀区创想者文具用品商行、北京创想者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莆田浦边贸易有限公司、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1日立案。
原告广州市越秀区创想者文具用品商行、北京创想者科技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以双方已经和解为由,未在法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广州市越秀区创想者文具用品商行、北京创想者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