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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州鑫叠机电有限公司、中山市固邦电器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最高法知民辖终52号
案件名称台州鑫叠机电有限公司、中山市固邦电器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管辖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管辖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3-1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台州鑫叠机电有限公司;中山市固邦电器有限公司;温岭市大溪来财机电经营部;温岭市大溪品业水泵店

案由

案由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最高法知民辖终5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台州鑫叠机电有限公司。

住所地:浙江省温岭市大溪镇山市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李冰峰,该公司经理兼执行董事。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山市固邦电器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东凤镇兴华东路和泰村府侧。

法定代表人:黄贵祥,该公司总经理。

原审被告:温岭市大溪来财机电经营部。

经营场所:浙江省台州市温岭市大溪镇良山村659号。

经营者:江丽丽,女,1992年2月1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温岭市。

原审被告:温岭市大溪品业水泵店。

经营场所:浙江省台州市温岭市大溪镇银河村西2排8号。

经营者:高雪芬,女,1993年9月1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温岭市。

上诉人台州鑫叠机电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中山市固邦电器有限公司、原审被告温岭市大溪来财机电经营部、温岭市大溪品业水泵店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1月13日作出的(2020)浙02知民初24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于2021年3月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台州鑫叠机电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

本院认为,台州鑫叠机电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台州鑫叠机电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一审裁定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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