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10知民初191号原告:李国伦,男,1950年6月28号出生,汉族,住河南省许昌市许昌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菅鹏伟,河南万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嘉祺,河南万朋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许昌卡尼卡龙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许昌市许昌县尚集产业区繁荣路中段。
法定代表人:霍龙彪。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国伦诉被告许昌卡尼卡龙实业有限公司侵害专利权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1年3月18日立案。
原告李国伦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审理费,也未向本院提出有合理依据减、缓、免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李国伦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