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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六一度(福建)体育用品有限公司与温岭市王永利鞋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浙1081民初9048号之一
案件名称三六一度(福建)体育用品有限公司与温岭市王永利鞋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温岭市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1-1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三六一度(福建)体育用品有限公司;温岭市王永利鞋厂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1081民初9048号之一 原告:三六一度(福建)体育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晋江市陈埭镇江头工业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00751364745L。

法定代表人:丁辉煌。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益鹏,浙江浙杭(温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温岭市王永利鞋厂,住所地浙江省温岭市横峰街道汇川王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0810656229434。

负责人:王先德。

原告三六一度(福建)体育用品有限公司与被告温岭市王永利鞋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2日立案。

原告诉请:一、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停止侵权,停止生产销售侵权产品、停止许诺销售侵权产品、销毁库存等;

二、请求判令被告承担侵权责任,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和为制止被告侵权行为支付的合理费用合计130000元人民币;

三、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原告三六一度(福建)体育用品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三六一度(福建)体育用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450元,由原告三六一度(福建)体育用品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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