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黑01民初2220号原告:xxx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
法定代表人:刘xx,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xx,黑龙江xx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xx,黑龙江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xxx超市,经营场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
经营者:刘xx。
被告:张xx,男,x年x月x日生,x族,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
原告xxx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xxx超市、被告张xx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xxx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xxx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请求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xxx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计900元,由xxx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