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桂02民初399号 原告:江苏梦达日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张家港市金港镇后塍中华路。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72。
法定代表人:马惠良,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开东,江苏建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鹿寨县水中莲粮油店,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鹿寨县鹿寨镇建中东路**建中市场**市场烧卤行。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B9R。
经营者:吴元华。
原告江苏梦达日用品有限公司因与被告鹿寨县水中莲粮油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2日立案,原告江苏梦达日用品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18日以双方已经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江苏梦达日用品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对鹿寨县水中莲粮油店的诉讼,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梦达日用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江苏梦达日用品有限公司已预交300元),减半收取25元,由江苏梦达日用品有限公司负担,多预交的部分由本院予以清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