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鲁1002民初6626号原告:青岛五铢钱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市**金坛支路****。
法定代表人:刘瑞胜,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乃钦,山东全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荣成市佳华商业运营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山东省荣成市成山大道中段div>法定代表人:李忠会。
原告青岛五铢钱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荣成市佳华商业运营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17日立案,原告在预交案件受理费前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