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 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鲁03民初214号 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
住所地:韩国首尔市江**大峙洞946-1番地格拉斯大厦**。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220-87-77410。
法定代表人:郭锡玕(GOAKSUKGAN),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牛娜,山东龙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店姬奇化妆品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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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共青团西路王府井广场名店街**奇姬名品护肤 经营者:庞秀贞,女,1973年02月18日,汉族,现住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敬军,山东鲁鸿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与被告张店姬奇化妆品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27日立案。
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于2020年11月24日以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负担。